2007年7月14日 星期六

如果「提名委員會」=所有選民!?

有評論說政制綠皮書的選項有如買六環彩。方案複雜令市民煩厭,讓左仔有空間動員四十萬工會會員,選擇最保守的方案:「2017年之後,由少於八百人的提名委員會提名二至四個行政長官候選人」,即是民主倒退也!

行政長官「選舉」如此複雜,因為共產黨未想過讓香港普選。《基本法》45條規定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問題出在這個「提名委員會」身上。

《基本法》沒有定義

民主派那班天真的小朋友,為了不想阿爺說他們違反《基本法》45條,規規矩矩地要求:「2012年的提名委員會改由八百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加上約四百名民選區議員共約1,200人組成,任何界別的50名委員可提名一位行政長官候選人,行政長官由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民主派受惠於彭定康在《基本法》鑽空子,也不懂得在盒子外思考,只在到底如何處理「提名委員會」和提名的門檻,又不懂開天索價,落地還錢,令人失望。

92年,彭定康剛到港,10月公佈政改方案,居然將功能組別的公司票,改為容許公司董事投票,「新九組」則容許全港所有打工仔登記,連選舉委員會,也改為由民選區議員擔任,即令全港市民,差不多都有兩票!從技術上看,方案沒有違反《基本法》,但是氣得共產黨臭罵彭定康。
提名委員會也一樣。《基本法》雖然定下行政長官要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但是共產黨寫《基本法》時,沒有定義甚麼是「提名委員會」。為甚麼「提名委員會」一定要由那些有身份地位有專業的人才可以做?陪坐月都很專業,為甚麼不可以?

如果「提名委員會」的定義,是全香港已登記的選民,可不可以呢?絕對可以!2012年,任何人只要取得一百個委員──即是選民的提名,便可以參選!這是既符合《基本法》,又讓市民普選的方案,更不用修改《基本法》。當然,縮的曾蔭權知道共產黨一定不接受,所以絕不會提出。或者很多同樣現實的香港人也因為同樣理由不贊成。不過,不要忘記,如果037.1,大家都如此現實:「遊行都唔會收番23條」的話,今天,23條已經立法!

曾蔭權的「玩鋪勁」,是玩香港人,再這樣下去,必定是五年之後又五年,2047年都不會有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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