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 星期二

有線播政治廣告事件

藍天蔚的判斷力真差了點,上幾篇說有線電視有個由疑似候選人譚偉豪主持的節目講資訊科技,告訴人IT人要晚上才工作......原來實情不是這樣。今天《明報》報導,那個不是「節目」,而是廣告。

台灣和美國都有很多電視競選廣告,好不好看另一回事,那裡的法例就是准許競選廣告。但香港不准播政治廣告。應否容許電視播映政治廣告可以辯論,但是法律寫得清清楚楚的話,就應該遵守,不然就是刻意犯法或公民抗命。民間電台、一班立法會議員和司徒華為了公民抗命,已被檢控,現在這個廣告表面證據成立,政府至少應該主動調查。

《廣播條例》(第562章)附表四第12條這樣寫:
持牌人不得將任何屬宗教或政治性質或關於任何工業糾紛的廣告納入在其服務內。

至於什麼叫到「政治性質」,在條例中似乎沒有定義,或許要「留番同法官講耶穌」了。其實,如果香港容許賣電視政治廣告,藍天蔚相信,第一個會賣的,非田二少莫屬了,什麼時候會輪到譚偉豪?

Anyway,現在明報踢爆了譚偉豪賣廣告,從報導看來,他沒有否認賣廣告。我現在就看看,一直以來雞毛蒜皮也要管一餐的廣管局會不會主動調查,還是他們會偏幫疑似親大陸的疑似候選人!還有,報導引述譚偉豪聲言廣告開支不會計入競選經費,明顯剃廉署眼眉,我也想看看,到底廉署是一個怎樣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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