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徵稅,多要有一些什麼法例交到立法會,讓議員挑剔挑剔,讓這樣那樣的團體「無理取鬧」一番,才可以收稅。煙酒稅和汽油稅,全是《應課稅品條例》管轄範圍,政府要加稅減稅,一律要交法例或附屬法例到立法會。薪俸稅和利得稅等,就歸入《稅務條例》內,要加要減,一樣要立法會通過,所以每年預算案後,政府也例牌要交一些法例到立法會才可能減稅,萬一立法會那天傻起來,反對減稅,政府就減不成。泛民內的左翼份子,便曾一度想反對取消遺產稅和減利得稅,只是他們不夠票做不到了。
但是外傭稅卻不要經立法會。原來香港有一條《僱員再培訓條例》,除用於「管束」再培訓局外,還在這些法例內,列明輸入外勞的僱主,每月必須繳付「再培訓徵款」予再培訓局用。過去這些輸入外勞的僱主,是那些在香港開工廠但請不到足夠勞工的人,又或尤其是建機場期間,香港沒有足夠建築工人,才輸入建築工人,那些僱主也要繳付這筆每月四百元的徵款。
但九七後,金融風暴、八萬五等令香港出現史上最嚴重的赤字,梁錦松用盡方法增加收入,算盤就打到外傭僱主的頭上。他們不要臉地指「外傭也是外勞」,所以外傭僱主也是外勞僱主,因而要繳交每月四百元的外僱稅。
本來,寫得好的法例,應寫什麼是「外勞」,但政府要無賴起來卻又真不易應付,原來《僱員再培訓條例》有這樣一條:
(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不時為配合本條的執行而批准某項計劃(“輸入僱員計劃”),而有關計劃須規定僱主必須根據本部繳付徵款。 (《僱員再培訓條例》第14條(3)款)即是說,政府完全有權決定什麼叫「輸入僱員計劃」,只要特首出一個「指令」更改定義便可以。以當年的經濟環境,若這項政策要交立法會,恐怕無可能通過,這是政府官永遠不喜歡立法會的原因。
筆者懷疑,《僱員再培訓條例》如此「放肆」,或許也與沒有民主有關。僱員再培訓局成立於九二年,立法會應在九一年以前通過《僱員再培訓條例》。沒有直選的立法會,政府提交的法例,通常由政府首讀和二讀,隨後暫停二讀,讓議員有一兩個星期看看條例有沒有問題,然後恢復二讀和三讀。由於當時立法會尚有「官守議員」,所以基本上沒有議案不能通過。
九一年以後,港同盟民選議員入到立法會,覺得這樣「不好玩」,議員沒有什麼權力,於是建立了「委員會」和「草案委員會」制度,才有了後來《基本法》廿三條那些議員拿著逐條條文挑剔的場面。若《僱員再培訓條例》九一年後才提交立法會,這班民主派不可能容許政府保留如此大權。
所以,說到底,選議員永遠政治行先,其他東西行後,包括我最愛的經濟意識型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