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6日 星期六

IT戇豆(下集)

原來IT戇豆事件是有下集的。

今天幾張報章報道,譚偉豪競選辦媒體統籌林永君,以「個人名義」聲明,譚偉豪報名當日向傳媒公佈「莫兆華和李惠光曾在零四年立法會選舉提名單仲偕」的講法未經查證,而且電郵是以他「個人名義」發出,譚偉豪和其競選辦不知情等。

好了,如果戇豆辦的「媒體統籌」不代表戇豆辦而只以「個人名義」為之,那麼周梁淑怡若有一天因旅發局一事被告上法庭,她大可以告訴法官:「我只是以『個人名義』寫那個電郵叫副總幹事proceed幫總幹事買超豪保險,如果以旅發局主席身份,我當然唔會批啦......」周梁淑怡若以這理由辯護,你估個法官會接納,定會一腳伸佢落海?

Come on! 「傳媒統籌」,一看職銜就知是代表戇豆辦向外公佈消息和做傳媒戰的負責人。不要說這麼重要的職位,一間小時裝店的售貨員姐姐,可不可以同老細講:「不如賺錢果件貨我就用『個人名義』賣,蝕錢果件就當公司賣?」,雖然譚先生那間是細公司,但也不應如此。

是的,戇豆辦今次知道衰左(見IT戇豆),想不到解決辦法卻是此地無銀三百両式的將死豬推到「媒體統籌」身上。若有一天戇豆說錯了話,恐怕也要登聲明,說他說錯話那三秒鐘,是以「個人名義」說,而不是以候選人身份說,就可以脫身?如果可以的話,相信香港的法官大概可以排隊去拿綜援了,因為所有案件都無法成功起訴!

戇豆辦靈活運用「個人名義」的技巧實在令筆者嘆為觀止。文匯報今天報導:「雖已取得香港資訊科技商會會長吳志成提名,譚偉豪競選辦發言人還是坦言,資訊科技界一向都不會以團體名義支持某一參選人,他們也未曾宣稱得到任何業界團體的支持,譚取得的提名和支持俱屬個人性質,但並不了解對手是否有運用這類團體名義的支持。」

好了,什麼叫「個人名義」?

什麼叫「個人」?「個人」的概念是相對於「團體」。如果說到「個人」,就是「這一個人」。你叫李安九,就安安份份的叫李安九好了,千萬不要將那些如紮腳布般的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環境諮詢委員會屬下廢物管理小組委員」的職銜掛上去,否則就是團體,不是個人了。

其實政府選舉指引也如此規定。選舉指引第十八章列明:
以個人名義同意者 — 在此情況下, 不可在候選人的選舉廣告或競選活動中公布任何該同意者的職銜;(18.3(a))
好了,戇豆邀請人地提名他,說提名是以「個人名義」,而支持者也以「個人名義」,如果是的話,戇豆辦在任何情況也不應公佈這些人士的職銜,這也是選舉指引 (無論這份東西多戇居)所列明。但戇豆辦不單公佈他們的職銜,更公佈得非常高調「謊死你唔知」咁款,擺明就是視選舉指引如無物。

譚主席是上市公司主席,高瞻遠矚,總有辦法避開法例的規定。但是,他不是想做立法會議員嗎?立法會議員的職責是立法,但譚先生生性不覊,毫不尊重法例,那麼選他不是等於找一個虐貓者入愛護動物協會照顧動物一樣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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