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迷債乃強化金融基建機遇
應讓立會運用特權法揭真相 (甘乃威講完你才講,連甘乃威都不如)
【明報專訊】雷曼迷你債券事件演發(什麼叫「演發」?「發生」不好,要自創一個「演發」的詞語乎?型D咩?)了一個月,昨日在三方面較有進展──(1)涉事銀行願意以市值價格回購迷債(市價大家明白不用簡稱,迷債卻又不用迷你債券!);(2)金管局把24(...又是可惡的數字)宗涉及以不當手法銷售迷債的個案,轉介證監會處理;(3)立法會內會通過成立小組,可行使《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雷曼迷債事件──但是最終(誰?)能夠取回多少本金,還是未知之數,要弄清事態責任和真相,需時更漫長。整件事發展迄今,(整件事的什麼東西「反映」...?主語在那裡?)反映監管制度存在不少問題,政府必須全盤徹底(「全盤」已有「徹底」的意思,何需「架床疊屋」?)檢討,加強保障投資者,以鞏固本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對於迷債小投資者而言,最明確進展(「最好的消息」是不是比較貼切?)是銀行願意以市值回購迷債,(誰?明報?)已委任安永會計師行為財務顧問,短期內可提出具體方案(什麼具體方案?怎樣計算市值?還是怎樣定回購的先後次序?),政府也委任羅兵咸會計師行為獨立顧問,以確保回購(程序還是價格?)公平及公正。現在備受關注者,是迷債事主可以取回多少本金(寫成「現時迷你債券事主最關心可取回多少本金」是不是更貼切?)。政府建議銀行回購迷債之初,曾經表示部分迷債(迷你債券會伸手出來收錢?是「迷你債券事主」才對,這明顯是寫的人太懶惰)可以取回六成本金,就此(「就此」二字是廢話,刪了全無問題)有業內人士認為過於樂觀,並予(這裡的「並予」是什麼意思?是「政府給予」...的意思?)迷債事主不切實際期望。
迷債事主當然希望取回大部分本金,但是應該有部分迷債市值僅餘不足一半本金的心理準備(「迷你債券事主當然希望取回大部份本金,但也要有心理準備,迷你債券的市值僅餘不足一半」是不是較好?)。當可取回數額確定後,一些以畢生積蓄被哄騙了購買迷債,只能夠取回象徵式金錢的人,他們面對殘酷現實將如何反應,政府應該預先慮及,並須準備應對。(這裡寫得太差,為何不寫成「當苦主發現被哄騙以畢生積蓄購買了的迷你債券,只能取回象徵式的本金時可能難以接受現實而做出非理性行為,政府要及早預防不愉快事件發生」?)
金管局成案監察又查 架床疊屋「可怒也」
所以(邊有人開新段如此「所以」?),銀行願意回購,可能是更複雜情況的開始,如何妥善梳理(對不起,我太孤陋寡聞,沒聽說過「梳理」可以這樣用,辭海也查不到)箇中關係,最大程度上保障小投資者利益,政府需要做大量細緻工夫,應該早為之謀。(講完一輪,到底「複雜情況」是什麼情況?「箇中關係」是誰和誰的關係?「細緻工(功)夫」是什麼工作?操筆之人完全沒講,是為廢話。)
第二項進展是金管局把24宗涉及(「涉嫌」是不是比較貼切?)以不當手法銷售迷債的個案,轉介證監會處理。雖然金管局認為這24宗個案已經成案,但是證監會還要「從上而下」(top- down)再查一遍,包括調查銀行的銷售程序是否有缺失,有關缺失是否構成失當行為,當證監會確立有關投訴的調查後,會向相關銀行發出懲處通知書,銀行最少有30天時間答辯(抄新聞稿。在這裡寫「銀行最少有三十天時間答辯」對討論是否「架床疊屋」全無需要,除了要塞滿字數之外,通通都是「唔等駛」)。
以此時序看來,證監會「裁決」銀行是否以不當手法銷售雷曼迷債,會是曠日持久的事(一、使唔使用到「曠日持久」?二、警察拉人都耐啦,唔通我地贊成私刑,當場打死強姦犯?),對於要取得官方資料,進行民事訴訟爭取銀行賠償的迷債事主,會有不利影響(會有什麼「不利影響」?可否解釋一下?)。
其實,金管局已經確定這24宗個案涉及不當銷售手法,證監會卻要再做一次,事態(無神神加個「事態」,「使人困惑」!)使人困惑。據知金管局已就這24宗個案,通知有關事主和銀行,證監會再做一次調查,如果按證監會的準則,否決了金管局的調查結果,會否衍生其他事端(「事端」是很大陸的語言,即操筆人已斷定,若證監會否決金管局,就是證監會衰!但,證監會才是執法機構!),值得留意。如果證監會的調查,本來就知道不會推翻金管局的結論,則證監會「從上而下」再落一遍,豈非浪費資源,費時失事,延誤迷債事主追討公道?(兩個機構管唔到的東西啊!有政府就一定會發生。莫非明報主筆今日才知?)
據(點解唔寫邊個解釋?)解釋,這個調查方法,由金管局和證監會雙方商定同意。事態(「事態」嚴重非常)果真如此,實在「可怒也」,因為這樣的調查進程,架床疊屋,蹉跎歲月,罔顧迷債事主尋求公道和追討賠償。金管局和證監會的前後腳調查,如果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則是活脫脫暴露「一業兩管」之下,兩大監管機構各自為政(文人都喜歡自以為懂,也最喜歡寫這些「各自為政」...等廢話。一個機構管晒,又說是獨立王國、有利益衝突,兩個機構管又說是「架床疊屋」,莫非明報的總編輯負責埋出糧?),出現相互抵消而非相互促進的現實。兩大監管機構於危機之中,不聯手調查,爭取時效(「時效」是不是大陸將「時間和效率」縮短的版本?),我們認為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雷曼迷債事件,有金融業者認為是當年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惡果。當年修訂(什麼?)時,基於金管局和證監會就權責爭逐不休,政府最終決定「一業兩管」模式,容許金管局和證監會互不隸屬,各自監管,造成灰色地帶和監管漏洞(好似唔係咁固喎!)。雷曼迷債這類衍生工具,是歐美所謂創新金融產品,因為結構複雜,不會在零售層面賣給小投資者,只在金融機構或專業投資者之間買賣。雷曼迷債在港賣了5年,約4.4萬人蒙受巨大損失,主要原因是金管局和證監會權責不清,監察失效所致(廢話。證監會批了產品,若是賣給專業投資者的產品,根本不需要證監會批准,所以要負責的應是證監會。主筆如此寫,明顯不熟《證券及期貨條例》,所以找到一個自以為很懂的「業內人士」,講了兩句就當是金科玉律,真是唔識比佢嚇死,識就比佢笑死。)。所以,經此一事,「一業兩管」流弊已經暴露無遺(以為自己是哥倫布發現新大陸!),政府應該全面檢討,包括研究是否以「超級監管機構」模式,統一和加強監管力度(係啦,第日出事又話超級機構無王管了。)。
金管局24宗個案,相信(?相信?)只涉及大新和星展兩家銀行,但是涉及銷售迷債的銀行多達21家和有3家證券行(「和有三間證券行」!這種寫法真有創意。)。我們希望調查(點解「調查」變了主語?)要繼續下去,否則人們會認為政府「只管蒼蠅,不敢打老虎」,處事不公平。
立會運用特權查迷債 曾蔭權應該樂觀其成
在政府就雷曼事件不願問責,也不想事件太多細節披露的情下,要追究責任和迷債真相,大概只能靠立法會成立的小組委員會了。昨日立會內會還通過小組可以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迷債事件。如果小組能夠運用有關權力,可以傳訊任何人、取得一切所需文件,則雷曼毒債在港售賣的所有內情,就有機會水落石出。不過小組能否運用特權調查,還須立法會大會通過才生效,如果政府不想立會全面深入調查迷債緣由,可能會游說建制陣營議員投反對票,特別是可以利用建制陣營在功能組別的優勢,以分組點票功能組別不通過的設計,否決運用特權法例查迷債事件。
我們認為,政府不應該阻撓立法會運用特權法例,應該讓迷債事件有機會真相大白。原因有二:
(1)迷債毒害大批投資者,整體社會承受了結果,真相大白不但還迷債事主一個公道,也是還整體社會一個公道。
(2)這次事件已經引起國際關注本港金融和銀行體制的監察是否完善,把事件攤在陽光下,然後謀求改善之法,可以增加外間對本港金融和銀行體制的信心。
行政長官曾蔭權時刻以本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為念,心目中還有與紐約、倫敦相提並論的「紐倫港」,因此他應該以實際行動,展示對香港金融基建的重視。我們認為,讓雷曼迷債真相大白,是本港金融基建自我完善的良機,處理得大公無私、光明磊落,同時從中汲取教訓,切實改善,會贏得外間的肯定和尊重。容許立法會運用特權法例查迷債事件,是構建和鞏固本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機遇,而非家醜外揚。政府不應該阻撓,就讓立法會運用特權條例去查吧!
唉,這篇太長了,睇到一半已經覺得慘不忍睹,再看下去會影響我的中文的質素,但成篇文的內容空洞,內行人一睇就知,呢條友根本唔明成件事係點。明報讓這些人寫社論,真的會做臭個朶,祝佢好運。
6 則留言:
有一點意見,藍天蔚經常挑剔句子沒有主語,不過中文不同英文,只要能從上文下理中理解,主語多數可省下,以免冗贅,這即張受玲所謂禿頭句子,問題不大。不過其他批評卻是十分中肯,如果不論內容,單說明報社評的中文,在本港社評中只屬中游,可能因為主筆只是由記者升上去有關。
匿名:
寫文章當然不是那麼死,但有兩點要注意:寫什麼文章和讀者是否明白。寫散文、小說和詩,名家想怎樣寫都行,甚至讀者看不懂也沒關係。但寫這些如社評、報導的東西,首要是寫得清楚明白不要讓人誤會。相信你也會同意。
藍天蔚
明報主筆除了文筆之外, 就連聽覺都有問題,藍兄有沒有興趣批評一下 "敗在製造".
匿名:
不明白,什麼叫「敗在製造」?
藍天蔚
10月16日的一篇,明報"引用"曾生講左句"成也金融,敗也製造",頭版一篇,社論批評, 葉太x日後在立法會質問曾生點解要話"敗也製造", 又狠批一番,仲話要送書.
曾生指他說的是"成也金融,敗也金融",葉太信錯傳媒(明報),葉太當眾出醜.
我沒有聽回聲帶,但個人傾向是信曾生,因為要是他講大話, 一早(又)被人扔西瓜.
匿名:
哈!有趣有趣!
藍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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