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網絡廿三條,是不是我們這批「處於社會邊緣」的人的妄想症?筆者舉一個神奇的例子。
月初,蘋果有一段如此的新聞「 網上徵少女 $150任摸 官斥青年誘人墮落 還柙候判」。內容指一個男士在網上留言「我想搵女仔,一個鐘可以任摸、任 150-200,兩個鐘可以任摸、任 $250-300,唔做愛,所以我想搵16 age or 以下的女仔玩… …」
警方就此到他住所拘捕他,然後,因為沒有人受侵犯,就控告他「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這條罪行,原來是要控告那些用電腦入侵其他電腦,如黑客,或偷密碼.........諸如此類的罪行,而不是用來告人嫖妓。對不起,這的確是嫖妓。如果這也算是罪行的話,在街上向企街的姐姐問價錢的男子,是不是也要被控「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使用嘴巴」?
第一,在這案件中,沒有受害人,即是沒有任何人受傷害。第二,即使他意圖孌童,也不應告他這條罪,而應控告他類似意圖或企圖性侵犯兒童,或企圖或意圖「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即衰十一),比較合情合理。第三,如果尋求性服務是犯法的話,只判使用互聯網尋求性服務的人有罪,是不合邏輯的。在香港,嫖妓不犯法,衰十一,到他真的衰了那一刻,即捉姦在床才算犯法,否則,單是想試圖嫖妓不應算犯法。好了,這案件什麼也捉不住,那些無知的前線警察,沒有讀熟法例的背景,沒有罪可告就因為他用過電腦而告這條,是不懂法律。我沒有時間看判詞,希望裁判官沒有想過上述問題,否則如此判的話便很得人驚!
這條「不誠實或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罪」於九二年訂立,那時尚未有互聯網,其實很少使用,但如此先例一開,這條法例便很容易成為網絡版的「遊蕩罪」:找不到你有罪嗎?因為你用過電腦,就告你不誠實或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便可以。舉例來說,日後有人為了宣傳西藏的訊息,不需要廿三條,就說你不誠實或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而那個「犯罪意圖」,就是製造垃圾(電郵)!why not?
還有,你放露點相在電腦嗎?政府只要說你有意圖干犯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因而有犯罪意圖便已足夠。日後連你講個電話,都可以說你「不誠實或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因為現在的無線電話,有哪一具不是電腦?有哪一具不接駁到伺服器?或許你講一句「毛澤東好在死得早」,「共產黨必亡」,都足以令你被押上法庭。
我太上綱上線?你有眼見的呀,明明什麼都沒有做過,因為在網上留個訊息就叫「不誠實或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我印象中殖民地政府從來沒有這樣用這條法例──我也希望我錯──這個政府尚且可以如此,你真的相信,現在正諮詢的淫審條例,政府真沒有立場?come on, baby, it's time for you to grow up!
維護言論自由的你,快快築起血肉長城,抵擋政府藉這個名目發動保守家長支持政府監控言論自由!
9 則留言:
這樣是否算"夾硬"把一條罪名安放在這位人兄頭上?
uncleray,
用古代的話來說,叫做「莫須有」!法治的香港,一般來說應該是在犯罪行為發生後才可以被檢控。但你看這個個案,他犯了法了嗎?
藍天蔚
這人自是沒有犯法(在我看),而我亦不讚成在互聯網多作管制。
但若有人計劃打劫,那警方可否拉人(我猜是可以的)?是安那條例入罪呢?
謝!
算吧, 對香港這個地方早已心死
uncleray,
打劫被人拉到,告埋同黨策劃就可能有。如果只有屋企有十把牛肉刀,莫非也告意圖打劫?最多咪告藏有攻擊性武器!
藍天蔚
匿名:
香港我們也有份,不是他們的。
藍天蔚
你唔識就唔好係度亂up拉,你唔係覺得個人沒有犯法阿?“如果只有屋企有十把牛肉刀,莫非也告意圖打劫?最多咪告藏有攻擊性武器!”完全唔係一樣既野,呢條友講明搵16-的未成年人,你明唔明叫雞同猥褻未成年人既difference?意圖或企圖性侵犯兒童或者仲match到呢個行為,不過如果係英國,就算係harddisk入面有未成年兒童的猥褻照片都可以拉既。照片,犯罪意圖同牛肉刀,真係好唔同既野,都唔明點解你可以溝埋。同埋你係咪覺得,言論自由就係乜都講得?如果你真係甘絕對,then come on 藍天蔚,it's time for you to go back to school.
kitty leung
Kitty Leung,
我回應了你。
藍天蔚
若你不想以後瀏覽網頁要先得政府批淮或監視,請你花半分鐘時間,在截止諮詢日期(2009年1月31日)前,登入以下網頁:
http://www.NoCensorshipH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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