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2日 星期五

遊蕩罪網絡版──續篇

一網友留言,指控藍天蔚不懂香港法例、姑息找未成年少女性交易的男子,以及只高舉言論自由不顧其他事等等。他指出那被控「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的男子講明搵十六歲以下少女,由此證明罪有應得。

但藍天蔚覺得不然。

他是「搵」,但還沒有做──無論是非禮還是嫖妓。除非香港有條例係「意圖非禮未成年少女/少男」也屬犯法,警方便應找這條罪出來告這位人士。如果香港沒有這條法例,即是說:一、香港人不覺得「意圖」非禮未成年少女,或「意圖」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是罪行;二、法例有漏洞。上述兩種情況都顯示這位仁兄沒有犯法,至少在這刻沒有犯法。因為他只是「搵」,還未做,便不應隨便找條罪入數。

那位網友以為我不知英國有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我當然知道,而且不但英國有,香港也有,相信這是那位網友不知道的。香港也有一條例叫《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電腦硬碟裡藏有兒童的猥褻照片也可以拉。但那條條例裡,也沒有一條「意圖藏有兒童色情照片」的罪行。「藏有照片」是一種行為,「藏有牛肉刀」也是行為,比較容易客觀地被證實,但「意圖」是比較難客觀地證實,until such behavior happens。所以,「藏有照片」是罪行,「意圖藏有照片」卻不是罪行。於是「非禮」是罪行而「意圖非禮」卻不是罪行是完全合乎邏輯的──如果你重視邏輯推論的話。

這個男人有意圖非禮未成年少女/嫖雛妓,確是抵死,但我們不能因此支持政府濫用法例控告市民,尤其這條「不誠實或有犯罪意圖使用電腦」。控告一個人入罪,不應單看罪行的字眼本身,還是看那條法例的context,「不誠實或有犯罪意圖使用電腦」不是這樣用法的。

老實說,如果這條例廣泛用起來,我們什麼也不用做。試想想,如果我是當權人士,但扮開明寫這個blog,引誘你們這些自由派的人留言「說心底話」,然後引蛇出洞,閣下不日便可能遇到有警察上門拉你,控告閣下「不誠實或有犯罪意圖使用電腦」,例如顛覆國家,因為你用電腦看這個網誌,變相支持自由派(在文革時期,或許叫「右派」)人士,即反革命,那麼閣下分分鐘性命不保。

我誇張?如果你了解過文革的日子?比這個假設誇張一百倍的事也有,而且很大規模地發生了十年。

讓我再指出一點可能令很多家長不滿的觀點。為什麼十六歲以下不可以有性行為?這是「西方」現代觀點。人類的生理組織,踏入青春期,即十三四歲便可以有性行為,而在古代,女子十四五歲出嫁生兒育女並非罕見。由十四五歲到二十歲,在幾代以前的女性,已經是兒女成群,為什麼現在變成碰不得?

藍天蔚覺得,這是社會選擇,不是什麼金科玉律。據筆者所知,一些較開放的歐洲國家,好像是荷蘭,合法性交的年齡好像是十二歲。至於最保守的國家如中東,則不論你多少歲,女子未結婚也不能性交。好了,到底荷蘭對一點還是中東對一點?其實沒有標準,只是文化和社會的選擇。為什麼十六歲不准性交是天條?或者說,為什麼香港要定十六歲不准性交?看,我們是英國的殖民地呀。英國在歐洲國家中,是比較保守的一個,但未滿十六歲不准性交,顯然不是金科玉律。

希望這位Kitty Leung教孩子的時候,讓他們能有這樣的辯論機會,否則,他們就如所有殖民地教育制度的產品,背通了法例和教科書,卻寫不好一篇文章。

10 則留言:

Michael Cheng 提到...

「這是社會選擇,不是什麼金科玉律」

That is the point.

世事是沒有絕對的﹐有也只是因為大家坐井觀天﹐沒有去了解世界﹐永遠以為自己身邊的「理所當然」就是鐡律。

藍天蔚 提到...

Michael Cheng,

很多家長和保守的人,將所謂「保護兒童」搬上神枱,彷彿不照他們主意的人,全部都是孌童精!

藍天蔚

匿名 提到...

good,寫甘長篇野來話俾人聽,我藍天蔚認為對既就是天理就是絕對正確,話我地呢地阿媽屈你係孌童精。一定要講既,意圖係咪犯罪,我學你誇張講一句,意圖殺人係咪犯罪?你讀法律甘多,一定知拉。法例有漏洞係一定既,人定既野點會完美既?唔通藍天蔚覺得,每一個人也要照住晒法律去犯法先得?係咪發現左意圖犯罪的人都要等,等到真係犯罪先去拉,甘由你既推理能力來講咪等於幫兇?甘如果個受害者係你既細妹或者幼女,你都會覺得甘樣拉人先拉得夠晒fair? 講返個context,呢個人的確有犯罪意圖[非禮未成年少女/嫖雛妓]使用電腦,就算呢條唔係最match個條,仍然有得告。言論自由,你係度up乜都得,至少今日的香港法律都唔會拉你個blog既讀者,我地呢d阿媽亦都係講自己對你言論既comments.唔好覺得人地都係井底之蛙,我都係個intensive world traveler,乜書籍報紙雜誌都有涉獵。如果你覺得香港應該改法律幾歲有性行為也應該合法,你可以繼續係度講,我相信大多數香港人都係civilized既,唔會聽一個小小憤世嫉俗,對所有存在都要講句不合理的blogger而去改變。講多句,我個仔中文好過你,亦都明乜係言論自由,乜係道德。

藍天蔚 提到...

k leung,

1. 意圖殺人係咪犯罪。我相信單是意圖而沒有行動的話,不是犯罪,因為法官無法證實他的意圖。什麼時候會告得入?如果有個人,拿把刀追住個人黎隊,但未隊到就比人拉左,意圖殺人或者告得入,但這是基於他殺人的行為已經做了,不是單純去買把刀就告。而且,若告得入意圖殺人的,我絕對贊對,不過政府現在不是,是告那人,打個比喻,因為佢在網上訂把刀,就用「犯罪意圖.....使用電腦」!如果他只是行落百佳買把刀,便會告唔到。這是你想要的法律制度嗎?

2. 我沒有讀法律,我只論常識與邏輯。

3. 每個男人睇住色情雜誌時,或者都唔多唔少想同無著衫的模特兒發生性行為,不論她是否願意。按你的邏輯,所有買色情雜誌的男人都要拉晒?但你要諗下,你老公如果當年唔睇下色情雜誌和三級片,怕且都未必識同你生仔。

4. 如果我有個女,我會教她什麼是性、什麼是金錢。孩子有正確的觀念──包括對性同金錢的價值觀,才頂得住那些出一二百蚊想食人隻車的人。如果你個女為了一二百蚊都肯比人摸,你唔應該怪人,應該怪你自己無比心機教好個女,唔好將教女的責任推比個社會。

5. 這條罪,立的時候是對付黑客,例如偷密碼、偷資料那些,不是告這些。

6. 我咁廢你都捧場,真係多謝晒喎,你唔鍾意咪唔好睇囉,我都唔恨。

藍天蔚

nikita 提到...

雖然十三四歲可以生兒育女,不過現代醫學發現teenage pregnancy 多數會早產,對少女和嬰兒也不太好,所以才得出十六歲以後較合適吧?

不過,這不是我想說的重點,僅想為法定性交年齡比個小意見罷了。

我想說的是,you got a point!用意圖入罪好恐怖。

藍天蔚 提到...

Nikita,

多少歲是「合法性交」說到底都是社會選擇。十三四歲即使不適合生兒育女,但既然已發育,有性慾──無論男女──並不出奇,想有性行為也不是問題。

用意圖入罪恐怖的地方,是會變成誅心論或文字獄。中國幾千年歷史還是如上落後....唉。

藍天蔚

nikita 提到...

看了你回應的留言,意圖入罪,不就是電影Minority Report 中提到的Precrime 嗎?

除非香港有條法律係「諗下孌童」都唔得,否則很難令人信服,要令果條友孌童入罪,搵個樣子年輕的madam 去放蛇已經得啦。

平日警方放蛇捉鳳姐,警察會先接受鳳姐的手淫性服務先告得社。又唔見佢告企響街的鳳姐「意圖賣淫」?

藏有孌童照入罪是因為「藏有」呢一個行為已經係剝削緊兒童,唔好唔記得,影相的人係剝削緊兒童,藏有者一樣。

藍天蔚 提到...

Nikita,

如果香港人覺得「意圖非禮」都犯法,我都無話可說,最多咪移民囉。但而家政府係告人用電腦喎,唔用電腦就唔告.......,接受唔到。

藍天蔚

匿名 提到...

其實藍天蔚先生不妨引用「快閃強姦黨事件」來說明一下為什麼閣下會反對入罪「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快閃強姦黨事件被告被控兩名罪名
一為「不誠實取用電腦」,二為「違反公德行為罪」

被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不成立
「違反公德行為罪成立」成立

若閣下可引用此例來說明,會比用自己對「性」對「成人讀色情雜誌」更加有說服力...

詳見:
快閃強姦黨事件

藍天蔚 提到...

TK Sham,

「違反公德行為罪」都係無聊之舉,「公德」可以定義得到嗎?

藍天蔚